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富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保秀  
人                    一層之16(公司地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賴玉琇  

訴訟代理人  洪楷婷律師
被上訴人    慶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芬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張喬婷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達  
            林茂榮  
            李茂園    原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林保秀等人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第一審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