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鄭阿松
訴訟代理人 黎昀柔
上 訴 人 鄭阿煜
鄭國星
陳鄭勉
鄭淑娟
鄭淑琴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
上 訴 人 鄭國銘
被 上訴 人 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興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規定,請求上訴人鄭阿松以次6人(下稱鄭阿松等6人)、鄭國銘連帶賠償,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鄭阿松等6人已合法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效力及於未聲明上訴之同造當事人鄭國銘,爰將之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㈡、鄭國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鄭○○自民國79年5月17日起,任職於被上訴人前身【下稱原精銳公司,原精銳公司於98年1月間,與台灣廣用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用公司)合併後,由廣用公司為存續公司,嗣98年2月廣用公司更改名稱為被上訴人】擔任會計工作,期間並曾任會計主任及被上訴人之董事,迄至98年5月26日離職時止。嗣鄭○○於106年8月2日死亡,被上訴人職員整理其遺物時,發現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多本,除封面註記有「精銳」或「台灣精銳」字樣,該存摺內並有多筆託收票據紀錄,竟為被上訴人往來客戶,顯見鄭○○將被上訴人之客戶應付帳款所交付之支票2,247張(下稱系爭支票)新臺幣(下同)4,269萬3,504元【詳見附表,總金額為4,347萬1,047元,其中附表編號1-23、660、786、827、883-886、907-909、922-923、934、937、941、950-952、959-962、975-977、989、991-993、998、1001、1003、1005、0000-0000、0000-0000於原審已減縮(見原審卷第146頁背面、第394頁),僅請求4,269萬3,504元,下稱系爭款項】,存入系爭帳戶託收兌領,而未歸還被上訴人之侵權行為,其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規定,被上訴人得依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又上訴人為鄭○○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則應於繼承鄭○○之遺產範圍內,對被上訴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爰聲明:上訴人應於繼承鄭○○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鄭阿松等6人則答辯:
被上訴人為頗具規模之公司,鄭○○雖擔任被上訴人之會計主任,然同部門其下尚有會計、出納人員,鄭○○無從單獨侵占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且被上訴人每年之財報均經會計師查核及國稅局稽查,則被上訴人之董事長、總經理、相關財務人員,客戶之貨款支票焉有長期被鄭○○侵吞達4千多萬元而不知之理,顯見鄭○○係受被上訴人指示,始將客戶之貨款支票存入系爭帳戶兌現,自無不法可言。又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雖自系爭帳戶兌現,惟均無流入鄭○○其他個人銀行帳戶內,兌現後之款項反係轉匯入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重興及其家人,或作為退佣,給與經銷商品廠商報酬,顯見系爭帳戶所兌現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均係用於被上訴人公司業務用途,或為被上訴人負責人所指定之用途,鄭○○自無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況系爭帳戶內尚有鄭○○之薪資及投資所得,且鄭○○身後遺有遺產2,928萬0,670元,而系爭帳戶自92年2月6日至99年12月27日止共支出6,148萬4,373元,已逾被上訴人主張之系爭款項。縱認鄭○○有侵占票款,此利益至97年12月24日已不存在,鄭○○並未受有利益,且票款利益已不存在,被上訴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與法無據。至被上訴人若有資金需求,應係向金融機構融資,豈有向受薪階級之鄭○○借貸700萬元,且未給付利息,復於借款2年後始以匯款方式清償之理。再者,被上訴人起訴日期為107年7月19日,則被上訴人所附侵占明細表自到期日為92年9月30日起至97年7月5日止之支票款已罹於10年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至鄭國銘之認諾與事實不符,不應採認。
四、鄭國銘於原審對被上訴人之主張為認諾。
五、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命上訴人應於繼承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本息,另依兩造之陳明,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予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鄭阿松等6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見本院卷㈤第109-112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上訴人均為鄭○○之法定繼承人。
⒉、鄭○○自79年6月15日起至98年1月23日、98年1月23日至98年5月26日在被上訴人任職,98年3月17日至106年8月2日另有以○○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投顧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鄭○○在被上訴人任職最高職位為會計主任。
⒊、被上訴人之客戶○○企業社、○○國際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社、○○有限公司簽發交付予被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見原審卷第12至76頁),票面金額共4,347萬1,047元,張數總共2,247張,確有於鄭○○之系爭帳戶託收兌現。
⒋、鄭○○死亡時之遺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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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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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定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銀行北台中分行(外匯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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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外匯活期存款USD,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外匯活期存款CNY,帳號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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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銀行中工分行黃金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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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山人壽鑫美利美元養老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南山人壽鑫美多利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南山人壽好鑫發養老保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南山人壽增利久久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
| 南山人壽增利久久外幣增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未滿期保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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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10玉山銀行黃金存摺匯入世界卡滿額禮黃金1g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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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爭執事項:
⒈、鄭○○是否有侵占系爭款項?
⒉、上訴人是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系爭款項?
七、本院之判斷:
㈠、被上訴人無法證明鄭○○有侵權行為存在:
⒈、按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於被害人,固為民法第197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惟其前提要件應係償義務人之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且因而受有利益,而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如賠償義務人之行為根本不構成侵權行為,自無該條之適用。又民事訴訟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之主張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且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行為人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要件,且其行為須係不法,如行為人之行為有阻卻「不法」事由者,亦得免其責任。惟所謂阻卻不法事由,與欠缺故意或過失,兩者不同,前者為客觀要件,後者為主觀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99年度台上字第24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之不當得利為請求,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被上訴人自應就附表所示系爭款項,係鄭○○不法將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而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侵權行為要件,且侵害人受有利益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⒉、經查,系爭支票係由鄭○○所有系爭帳戶託收兌現,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⒊),而被上訴人主張鄭○○侵占系爭支票及兌現後之金錢,僅提出系爭帳戶之交易明細及系爭支票代收票據紀錄簿【見原審107年度中司調字第3402號卷(下稱原審調解卷)㈠第10-257頁、卷㈡第1-249頁)為據,惟就鄭○○上開行為是否為故意、過失,及有無不法及是否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所為,則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難認被上訴人已盡舉證之責。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即無法認定鄭○○有侵權行為存在之事實。
⒊、次查,鄭○○自79年6月15日起至98年5月26日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自98年3月17日至106年8月2日另有以○○投顧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鄭○○在被上訴人任職最高職位為會計主任,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項⒉)。又被上訴人主張鄭○○侵占系爭款項係在被上訴人合併廣用公司前所發生,被上訴人92年起至96年止,歷年之營業收入總額均在1億餘元至2億餘元之間,且均係委託訴外人廖○○會計師申報,有上開期間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卷可佐(見原審卷第184-188頁)。徵諸被上訴人在系爭支票經由鄭○○系爭帳戶提示兌領期間雖非上市櫃公司,惟仍具有一定營業規模及制度,公司之會計、財務部門,非僅鄭○○1人,公司客戶之貨款支票交與公司後,尚須經由財物及會計部門流程節制及管控,加以經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之支票高達2千餘張,每年提示兌領之金額亦達3百餘萬元至1千4百餘萬元以上(見原審卷第189頁),如非被上訴人同意鄭○○將附表所示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鄭○○豈能一手遮天,自92年至97年間,在長達近6年期間,持續將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之理,被上訴人主張如附表所示支票為鄭○○不法侵占,應與經驗法則不符,尚難採信。況於上開期間,被上訴人每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由廖○○會計師申報,而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規定:「會計師代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方法為:一、查核簽證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作適當之更正、調整與說明,翔實記錄工作底稿並提出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其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並應附委託人當期與前期之資產、負債、損益比較分析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二、代辦申報-應就委託人當年度有關關係人交易、所得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及應納稅額之帳簿、憑證及有關文件,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擇要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予調整並加具說明」,如有未查核翔實則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之規定得移付懲戒。而鄭○○經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之支票,均係被上訴人之客戶向被上訴人購買貨品所交付之貨款支票,如系爭款項確為鄭○○所不法侵占,會計師於查核時必會發現有出貨紀錄但無應收帳款之現象,益證鄭○○將附表所示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係經被上訴人同意,始與常理無違。縱被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未發現如附表所示客戶貨款支票均係鄭○○所不法侵占,惟鄭○○於98年5月26日自被上訴人離職後,會計工作已由其他人負責,接手之會計人員豈有均未發現上開期間如附表所示客戶貨款支票均係鄭○○不法侵占之事實,非但未向客戶求證貨款是否已支付,復未於鄭○○生前提告以釐清事實,遲至107年7月19日,在鄭○○於106年8月2日死亡後約1年始訴請鄭○○賠償,此亦有違經驗法則甚明。
⒋、再查,下列證人之證言與鄭○○於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所註記情形相符,顯見系爭帳戶之用途與被上訴人業務或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指示有關:
⑴、證人程○○證稱:「(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2月6日,有匯入42萬6,199元到程○○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給程○○,為什麼鄭○○會匯款給程○○?)玉山銀行這個帳戶我很久沒用了,帳號多少我不曉得,可能要回去查,如果這個有匯款的話,一般都是我們跟公司的代理以後我們有跟公司的交易款,款項有交回公司的多餘部分,她會把多餘的部分轉給我們。例如說,我這個月跟公司進了100萬元,我可能繳了150萬元的貨款支票給他之後,多的50萬元就會轉給我們,那是不是她個人的帳戶轉的,我們不是很清楚,我們只知道我繳了150萬元就是多的50萬元她就代替公司把帳轉給我們,是這樣的情況」、「(你說你繳150萬元給誰?)假設我這個月的款項,跟「台灣精銳」進貨100萬元,繳給台灣精銳公司150萬元的貨款的話」、「(你是哪一家公司?)○○○企業社」、「你跟「台灣精銳」進貨150萬元?)不是,進了100萬元,我可能繳了150萬元的貨款,那裡面的貨款可能有各個我跟其他公司交易的款項繳回去了,所以有多出來的部分才會轉出來給我們」、「(你是說你多繳的再退還給你?)對的。對的。不是多繳交,是我們當時的作業就是說,他跟我們講說你有收到客戶的貨款什麼的話,到期日你就可以繳回來,而且那些公事上的交易都會有抬頭,抬頭可能上面都寫了「台灣精銳科技」,那時候的票就可以委託,繳回去給「台灣精銳」,然後由鄭主任來處理,處理以後多餘的金額她就會退還給我們」、「(也就是說,鄭○○她處理之後退還給你們?)對」、「(你跟鄭○○私人有什麼債務來往嗎?)沒有」、「(你不清楚這一筆匯款?)如果這一種款的話,就像我剛才所說的,我們把收到客人的一些貨款收集好之後,時間到了,我們就交回去給公司,因為那些票上面的抬頭可能都有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我們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們就會把票都統一集中回去交給總公司處理,處理的時候就會以當月的結帳款項去扣抵,扣抵以後,可能多餘的部分會計部就會把錢匯給我們。至於是公司匯的或私人匯的,我們就沒有去在意,因為整個公司的帳務都由會計主任鄭○○她在處理,所以我們沒有去在意是公司戶頭匯的還是私人戶頭匯的,所以說,這筆款應該就是貨款的多餘結餘款匯給我們的」、「(你在93年的時候還是在台灣精銳公司任職嗎?)93年的話,我們應該都是屬於「台灣精銳」的代理商」、「(剛剛問你時你說你在台灣精銳公司任職?)82年到85年之間在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業務部任職」、「你剛講說82年到85年在「台灣精銳」桃園分公司任職?)對」、「(85年之後呢?)85年之後公司改制完全就用代理商的制度來跟我們處理,我就接下桃園區的代理權」、「(有公司名稱或行號名稱嗎?)那時候還沒有。85年以後我們業務,整個公司跟分公司的業務就不掛勾以後,我們獨立但是我們還是依「台灣精銳」的名義在對外做業務的工作跟維修的工作,那時候還沒有成立自己的公司,那是後期在哪一年我也要回去查才知道,後期我們才因為有退休金的制度什麼的改變,所以我們後來才自行成立自己的公司,叫○○○企業社,來承接原本分公司的業務」、「(是哪一年成立?)公司成立的營業登記證是98年」、「(你說85年之後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就結束,變成類似你們是代理商的性質來承接,對外招攬業務?)對」、「(對外招攬業務的話,比如說你們賣東西給客戶,那要不要跟客戶簽約?是用誰的名義簽約?)有必要的話需要簽約,用「台灣精銳科技」的名義。「台灣精銳」有給我們一份代理權的授權書。當時因為我們還沒有自己的公司,我們都是用「台灣精銳科技」的名義在對外作業,所以總公司有分一張給我們所謂的就是,這個人,程○○在這個地區代理我們「精銳」的業務什麼的,為期比如說2年,2年之後可能又繼續再給一張,到最後是我們自己成立公司以後這個代理權的這一張授權書就不用了,是這樣子作業的」、「(你們當初代理公司是什麼樣的業務?)銷售機械手跟售後的維修服務」、「(你說你們跟客戶收來的票因為那一段時間你們是公司授權你們在桃園地區業務的代理人?)對」、「(你們去賣給客戶或去客戶那邊維修,客戶開的票會指名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嗎?)會,因為我們還沒有成立公司,我們對客戶的作業、收的帳通通需要有發票,發票就一定只有「台灣精銳科技」的發票,所以客戶收到發票以後要開貨款給我們的話,支票的抬頭上面就會寫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開給客戶的發票是台灣精銳科技公司的發票,客戶開票回來抬頭也是寫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發票是用「台灣精銳」的發票,因為那時候我們還沒有成立公司,所以一定還是沿用「台灣精銳科技」的發票,然後交給客人,客人才會付款給我們,付款給我們的時候它支票的抬頭上面就會寫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我們是私人,我們無法開立公司的戶頭去收票,所以才會統一集中好以後,時間到了,交給公司會計主任,由她統一處理」、「(客戶收來的票都是交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主任鄭○○?票通通都是交給她?)對。所以說,我們營利的話一定會有盈餘,盈餘,交回去的貨款扣掉我們跟公司進貨的錢就會有差價,鄭○○主任就會把差價匯給我們,等於是我們這個地區的盈餘」、「(你們公司授權你們用公司的名義招攬業務、開立發票,然後收的票拿回去交給公司,那你們是領薪水還是有給你們一定的利潤,你們的模式是怎麼樣?)我們銷售是以銷售的差價為我們個人的利潤,所以賣多賣少我們自己要負責,比如說,公司規定這項產品賣10萬元,我們的進貨價是10萬元,然後我們如果去市場外面賣的話賣到15萬,那5萬就是我們的利潤,所以我們自從代理以後公司沒給我們任何一塊錢是薪水的部分,就是完全跟它沒有薪資的關係,因為我們那時候已經也都不是「台灣精銳」的員工,勞保也退了,所以完全都不是,也都沒有領公司的薪水,完全販賣的都是差價就對了」、「(差價是由誰來核對?當初你們進多少的貨的價金、現在收回來的票、價金是多少是由誰核對?你們跟公司之間有沒有做第二次的核對?例如說,我進了100萬元的貨賣了150萬元,要給我50萬元的差價利潤,公司方面是由誰來做核對?你們這邊第二次有沒有人再核對一次?double check?)都是鄭○○處理的」、「(公司給你們的利潤都是用現金匯到你們的帳戶,還是也有開票,也有做其他的?)我的印象中都是直接匯過來的」、「(至於是由誰的帳戶匯的,你清楚嗎?)我不清楚。沒有特別去在意這個項目」、「(有沒有沒有匯回來的情形?例如,差價應該要有50萬元利潤,結果公司都沒有匯回來,或者是你們有跟公司質問為什麼差價沒有匯給你們等怎麼樣的這種情形?)沒有」、「(從來沒有?)因為我們剛開始作業的時候資金也是非常緊,一般如果我們有利潤的話,我們把款交回去給公司的時候,我們也希望公司趕緊要把款撥給我們,我們才有辦法運作,因為我們在外面的經營也是需要月租、人力的資金還有進貨的成本等一大堆一些雜項的開銷,所以沒有遇到過公司拖欠我們這些金額的」、「(你們在桃園地區代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招攬業務,在那邊的營業成本,比如說你剛所講的租房子或者是水電、瓦斯、電話費等等的,是誰來支出?)我們支出,我們個人支出。我們代理人支出」、「(當初,你說85年以後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把桃園分公司原來是分公司的模式變成分公司收起來由員工來代理該區的業務,由代理的員工開公司的發票、客戶維修服務,客戶開票指名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你們再交回來,交回來以後,再就進貨跟客戶送貨的差價的利潤退回給你們,這樣的模式當初是誰決定?當初是誰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董事長張重興」、「(張重興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對」、「(張重興跟你們講要用這樣的模式,那時候鄭○○有在場嗎?)沒有在場」、「(為什麼你們會把收來的票全部交給鄭○○?是誰跟你們這樣講?或者是公司有跟你們這樣子講?)那時候鄭○○是會計主任,所以我們把票,我們總公司在會計之前還有一個業務部的助理,我們票是直接對的窗口是總公司業務部的助理」、「(你們就是把票交給總公司業務部的業務助理,業務助理再交給鄭○○?)對,我們不是直接把票拿到總公司就交給鄭○○手上,不是」、「(在分公司的時候,你們也是會收票,對不對?)對」、「也是會開發票?對」、「(分公司結束營業以後,用個人代理公司方式,票都是同樣的情形都是交給業務助理嗎?在分公司的時候也是交給業務助理嗎?)對,沒錯」、「(也是一樣的模式?)對。我們跟總公司的對口是業務部的助理」、「(不管你們分公司還在的時候還是分公司收起來變成你們員工自己來代理,都是同樣的模式,票收回來,因為票都是開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你們都交給總公司的業務助理,再由業務助理交給鄭○○,是這樣嗎?)對,是這樣沒錯」、「(就你所知,85年以後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來的分公司有幾個?那時候還沒有收起來的時候,原來的分公司有幾個?分公司收起來以後有幾個像你這樣的模式,就是員工自己來代理公司?)85年之後的有臺北、桃園、新竹、臺中、彰化、臺南2個,總共7個」、「(臺南2個?)對」、「(高雄沒有?)沒有高雄。等於85年之後接的時候是7個,現在剩下臺北桃園1個、臺中1個、彰化1個,臺南2個,總共現在目前是5個」、「(分公司結束的時候,這個區,比如說臺中區,有可能是1個員工出來接,有可能是2個員工分這個區?)85年分公司改制的時候由就地員工願意接的就承接起來的話,等於是有7個」、「(沒有1個區2個員工來接的?)沒有」、「(都是1個區就1個員工嗎?)1個區1個代理人,底下有多少員工,是由代理人自行決定,我現在只能說我們85年之後總共還有7個區,從臺北到臺南,等於是7個區是獨立代理人,代理人之下有多少員工不一定,因為這個部分由我們代理人自行去決定員工要請多少人什麼的,這些是代理人自己決定」、「(85年之後可能由員工代理各區的這種制度,各區的代理人會不會回去公司開會?)會」、「(是誰主持?)那時候由副總經理徐○○主持的」、「(在你們歷次開會過程當中,有沒有哪一個區提到說,循你剛才所講的就是把客戶開的票交回去給總公司的業務助理、業務助理再交給鄭○○她核對進貨的差價再退回給你們的模式,公司這個月或這一次結帳根本沒有匯或少匯給他們的情形?)沒有」、「(公司都很準時?)對」、「(鄭○○都很準時把差額匯給各區代理的員工?)對」、「(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10月7日,有匯入3萬4,527元給程○○,為什麼會匯給你這個錢?)這跟上述的那個是一樣的意思,都是營業額的差價的部分」、「(以實物投影機將本院卷㈡第218頁投射於法庭兩側牆面上且提示紙本卷證資料供證人程○○等閱覽。所提示是律師剛才問你的93年10月7日匯的款項3萬4,527元,請你確認?)這個沒有錯,一樣是業務上的貨款差價」、「(就跟剛剛講的一樣?)對,就是我們繳回去的款結這個月該給公司的款項以後的多餘的部分,等於是差價,就會匯還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㈣第218-329頁),並有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76、218、255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81頁)可佐。
⑵、證人陳○○證稱:「(你剛說在公司任職的期間是82年,勞保退是到88年,對不對?)對」、「(你在公司哪一個部門服務?擔任的職務是什麼?)我是在臺中分公司當業務。後來它的工廠從新莊搬到臺中以後,它有作一個內部創業,讓我們以類似代理商的方式來銷售它的產品,但是發票這些都是開它的」、「(勞保?)勞保那時候都是附帶在公司裡面」、「(到88年才退保?)88年我自己成立公司,應該是那時候才轉出來的」、「(你自己是成立哪一間公司?)○○國際有限公司」、「(你是負責人?)對」、「(負責的營業項目是?)就是銷售它的機械手臂跟維修機械手臂」、「(就是銷售臺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機械手臂,還有維修等於售後服務?)對」、「(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2月6日,有匯入程○○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42萬6,199元,加上匯費30元,共42萬6,229元;匯入陳○○所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新臺幣110萬1,643元,加上匯費30元,共110萬1,673元。兩筆合計152萬7,902元,請問: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錢110萬1,673元?匯給程○○42萬6,199元?)她會匯錢給我們應該就是我們那時候是開「精銳」的發票,它一個底價給我們,我們去銷售給客戶,當中的價差會以佣金的形式或是以薪資所得的方式轉匯回給我們」、「(你跟鄭○○私人之間有沒有什麼債權債務關係?)沒有」、「(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8月9日,有匯入陳○○所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50萬元,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錢50萬元?)這個也是那個,93年8月,這個應該就是我們公司成立以後,這個應該就是「南亞」的這個案件,因為「南亞」的case,那時候供應商資料建立都還是「台灣精銳」,雖然單子我們去接,所以,那個發票還是開「台灣精銳」的,這個價差它才又轉匯回給我們」、「(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3年10月7日,有匯入程○○所有玉山銀行桃園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3萬4,527元;匯入陳○○所有玉山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35萬3,676元。兩筆合計38萬8,203元,為何鄭○○會匯給你這筆金錢35萬3,676元?匯給程○○3萬4,527元?)這個應該都還是那個價差的匯入款」、「(那意思就是台灣精銳公司要匯給你們的?)對」、「(不是鄭○○私人欠你的錢的?)沒,有,我們跟鄭○○都沒有作一些借貸、一些金錢往來,她只是,她是我們精銳公司的財務主管」、「(剛剛在庭的另外一位證人程○○,你有看到嗎?)有」、「(程○○原來跟你一樣是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他是臺北分公司的業務」、「(臺北還是桃園?)一開始有在臺北待,後來他是負責桃園區」、「(是桃園區的業務?對」、「(你本來是在臺中分公司嗎?)對,我是它臺中分公司的員工」、「(臺中分公司後來結束了以後到你成立公司為止,營運的模式可以請你稍微講一下嗎?)它那時候是類似叫我們做內部創業,就是把臺中這個區域分割成幾塊讓我們裡面現有員工有意願的去承接,負責銷售它的機械手臂跟維修它的機械手臂,當初我們財力也不夠,所以一些帳款、發票都是由「台灣精銳」統一開立,我們要負責去收款回來,它有給我們一個帳期,如果在超過這個帳期我們還沒有收回來,我們就是要開自己的票先貼進去把這個帳沖掉,差額,因為那時候勞健保都還是在它公司底下,所以它會用薪資的部分或是佣金的部分轉出來給我們」、「(這段時間你們用個人的名義代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去招攬業務、去賣機械手臂,然後做維修售後服務?)是」、「(那跟客戶收回來的票怎麼處理?)收回來的票,我們大部分就是全部都是要轉回到「台灣精銳」,因為我們開它的發票,它這邊也是要沖帳,我們也有跟它進貨要付它貨款,就會從這個客戶的票轉回去給它」、「(客票有指名「台灣精銳科技」嗎?)有的會,有的不會」、「(但是有指名、沒有指名的客票,你們都要把它交回去給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而且我們都要背書」、「(你們交回去是交給誰?)交回去,我們那時候的窗口,它有一個營業的小姐」、「(業務助理嗎?)對」、「(是業務部?財務部?會計部?還是什麼部?)它那個應該算是業務部吧」、「(業務部的一個助理小姐?)對」、「(你們交給她以後怎麼處理?)她應該是整理完以後就會轉到那個,所有的資料都會轉給我們那個主任就是鄭○○」、「(你們是月結嗎?)對」、「(你們進貨的數量跟金額跟你們收回來的貨款客票的金額的差額怎麼處理?)差額,我們在它體系還是用它公司開發票的時候,因為勞健保都在它那裡,它會用薪資或是佣金的方式把它轉給我們」、「(轉到你們的帳戶?)對」「(你們這些原來的員工,代理公司各區業務的員工,從分公司轉成這種由員工代理的這個制度,當初是誰決定的?)這個應該是董事長張重興那邊的意思吧」、「(他有問你們代理的每一個代理員工談過這個制度嗎?)那時候是由我們的副總徐○○出來談這個東西」、「(有出來跟你們有意願的談?)對。因為要做這個制度後來也有一些員工不願意做就離開了」、「(就你的瞭解,各區代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司的員工每個月賣出去的機械手臂或維修的費用,客戶開票進來,這個差額,公司有沒有曾經不給或者是短少的情形?)不會」、「(都不會?)不會」、「(公司匯回去給你們的這個差額是從公司的帳戶還是鄭○○私人的帳戶還是用開票的方式?是用什麼方式?你知道嗎?)這個是真的沒有注意,因為我們只是會看那個差額的錢有沒有進來而已,不會去注意是用哪一個帳戶匯進來的」、「(你在臺中分公司?)是」「(後來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遷回來臺中?)對」、「(就你所知,鄭○○有沒有幫董事長張重興處理他們私人的費用的款項?)這個我就不清楚了」等語 (見本院卷㈣第329-336頁),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75、219、251、254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81頁)附卷可參。
⑶、證人陳○○證稱:「(鄭○○所有系爭帳戶於94年5月13日,有匯入狗狗教育費6萬元給妳,至陳○○彰化一信花壇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為何鄭○○會匯這筆狗狗教育費6萬元給妳?)我是都在「一信」出入,對,我們那邊,但訓練費多少我已經忘記了,太久了。這個帳戶確實是我的,但是時間太久了,我不記得,因為我都在彰化一信花壇分行出入沒有錯,這是我的帳號」、「(妳認識張重興嗎?)就狗狗給我們訓練的那個老闆嗎,我也忘記他叫什麼名字,因為太久了」、「(妳認識知道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先生有上去查,後來,對,他是我們的客人,我忘記他叫什麼名字」、「(這個狗狗教育費是什麼?妳是在賣狗嗎?還是什麼?)不是,我們是狗狗的訓練場,我們在那邊20幾年了」、「(是人家狗去給你們訓練?)對,狗到我們家上課,我們上班時間他們都可以來看他的狗狗」、「(鄭○○妳認識嗎?)完全不認識,我不認識這個人。因為那時候都只有那個老闆去看狗吧」、「(為什麼這6萬元是從張重興的帳戶匯入妳的帳戶?)我不知道是誰匯到我帳號,我也忘記,因為真的實在是太久了,我也忘記訓練費多少,因為我們已經20幾年,訓練費有從1萬2千元漲到1萬5千元、1萬8千元,現在是2萬元,我不知道他的是收多少,太久了」、「(妳剛才說你們是經營什麼事業?)○○狗狗訓練學校,狗狗訓練場」、「(妳說查證的結果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曾經有送一隻狗到你們訓練學校去訓練?)對」、「(時間大概是幾年?妳記得嗎?)不太記得,應該,回想,這樣子,應該,搞不好有10幾年以上了,很久很久了」、「(正確時間不太記得了?)一定不記得了」、「(是誰送來的?妳記得嗎?)我只記得那個老闆不是很高」、「(妳記得他有來看?)對,他們假日,因為我那時候六、日、假日客人都會去看」、「(狗是誰送來的,不記得了?)不記得了,因為狗也是我先生他們去載,有些也有是客人自己載來的」、「(當初送去的狗是什麼狗?妳記得嗎?)我記得,他那一隻是拉不拉多犬」、「(送訓訓練的期間有多長?妳記得嗎?)我們的合約,以前送去上課的,我們會跟他們講,大部分都是一期4個月,大部分會上4個月結束,可是有的主人不一定,有的主人可能也許錢付不出來,他就想說上2個月、3個月就好,也有」、「(4個月費用是多少?)他,很久了,我不知道,我們是從1萬2千元,剛創業的時候,20幾年是1個月1萬2,1個月1個月繳,有些老闆是會一次繳的也有,最後狗回去再繳的也有,就是看客人,我們沒有很硬性一定要,最好是1個月1個月收」、「(妳跟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重興還有鄭○○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跟張重興之間,除了這個狗狗的教育訓練之外,有沒有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完全都沒有」、「(妳有沒有印象,在張重興的拉不拉多犬去你們訓練學校訓練期間,有沒有其他他們公司的人有跟你們聯繫,或者是到現場去看,或者是要付什麼費用?妳有沒有印象?)好像沒有,沒有特別有印象」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36-340頁),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95-196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95頁)附卷可參。
⑷、證人黃○○(原名黃○○)證稱:「(你有沒有任職過「台灣精銳」?)有」、「(大概什麼時候到什麼時候?)83年、84年吧,84年,1年多而已,不到2年」、「(是員工還是?)員工的時候,後來是轉成代理」、「(你剛剛說你有任職過「台灣精銳」,大概是82年到?)應該,不知道83年、84年,大概就是83年、84年、85年這幾年」、「(是在「台灣精銳」?)「臺灣精銳」臺南分公司上班」、「(擔任什麼職務?)維修工程師」、「(「台灣精銳」好像在85年以後分公司都收起來了?)對」、「(就轉由員工來代理公司的銷售業務、維修服務嗎?)對」、「(你是從那時候開始接臺南區的銷售跟維修服務的業務?)對」、「(那時候你自己有成立公司嗎?)一開始沒有,它好像幾年以後才叫我們成立公司」、「(當初從員工轉成代裡公司來銷售或維修服務的業務,是誰做這個決定要把分公司收起來轉成這種由員工銷售代理的?)這個決定我不知道,因為它只是跟我們告知說它要讓我們去自己做銷售、維修,以後都是臺南那個地方就是給我們負責」、「(那是誰告訴你的?)公司告訴我的」、「(是公司哪一位?你記得嗎?)之前那個時候是徐○○」、「(副總徐○○?)」、「(對」、「(這個模式要怎麼運作?)它的模式就是我們跟它叫貨,然後月結。我們就是進貨商,我跟它進貨以後,我賣出去以後,我開我的票回去公司算它的金額,我要跟它結清貨款」、「(你們開誰的發票出去?)當年是開「精銳」的發票」、「(你賣給的客戶或者是你去維修的客戶他們如果開票是有抬頭?還是沒有抬頭?)有兩個方式,一個就是,不等於說我們全部的票要收回去,只有開「台灣精銳」禁背的票,我們沒辦法收,所以我就把它退回去給「台灣精銳」,轉給他,也是抵銷當月的貨款。之前是說我們收到,那個是維修的部分,如果賣機器的部分的話,就是我們去收客戶的票,收完以後直接,因為那個到時候,之前是有分期,之前我們賣給客戶有分期,所以我們收的票都是分期票,分期票收完以後我們交回給公司,然後它從它那裡撥我們應得的銷售的金額給我們」、「(這個應得的銷售金額怎麼算?)就是扣掉貨款,譬如說,我進價50萬元,我賣55萬元,多的差價就是我們的」、「(多的差價等於是報酬或薪水、利潤?)我是不知道它用什麼名目給我們,但是它跟我們講就是多的利潤就是算我們的」、「(當初要轉這樣的制度的時候就講好這樣子的模式?)對」、「(你們從客戶那邊收回來的票,如果有禁背指名公司「臺灣精銳」的話,你們這些票是要交給誰?是要跟誰月結?)我們一般都是交給「台灣精銳」的會計,但是會計是誰,我知道鄭○○是主任,她下面的,因為我們也沒辦法對鄭主任,我們都是對她下面的那個會計」、「(你們是交給會計還是交給業務部門?)沒有,交給會計,就是它對我們的,應該是它的會計,我也不知道是它的會計還是它對我們國內部的服務部的部門,我們是交給他,我們有一個窗口,就是我進貨、出貨、回沖貨款都是針對同一個人」、「(你們有一個窗口,但那是會計部門還是什麼部門,你不清楚?)是。它好像是說是營業部門吧,可是它會計部門是鄭○○主任,其他的,我們很少直接對到那個鄭主任」、「(你們應該有回去公司開會?)有」、「(你們這些各區的,如剛剛的證人程○○、陳○○你們應該都認識,都是員工轉代理的?)對」、「(你們應該可能每個月或多久都會回去公司開會,對不對?)對」、「(開會當中,有沒有聽到其他各區的在講說他們交回去公司的票但公司沒有把差額的利潤付給他們或是短少或者是拖了很久?有沒有聽過這樣的情形?)沒有」、「(都沒有?公司都很準時,都沒有拖欠?)沒有,因為我們跟它也沒有拖欠,就是它有一個遊戲規則是出貨出了以後月底我們在幾號之前就把這個月的貨款給它,至於給它以後它就把我們的,我們會差就是差在賣機器的利潤,因為開分期票,如果開分期票的話就是給公司收,它就會把這個機器的利潤當月就結給我們。我們是差在這個分期的部分,因為分期我們沒辦法承擔,所以就給公司承擔」、「(但是他們還是會月結差額?)對」、「(所提示鄭○○所有系爭帳戶93年3月12日、93年12月15日鄭○○有匯款給你,分別是50萬7,673元、65萬7,581元、1萬7,248元,為什麼鄭○○會匯這3筆錢給你?你這筆金錢?)結貨款。譬如說,我跟他進一台機器是50萬元,我如果賣60萬元,我的利潤就是10萬元,他就結10萬元的利潤給我。這些錢都是差額的利潤」、「(你跟鄭○○之間有沒有私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因為不是很熟,我沒有在總公司上班過,我都是在臺南而已」、「(玉山銀行台南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是你開設的嗎?)我有在玉山銀行開過一個帳號」、「(你在玉山銀行臺南分行有開過幾個帳號?)1個」、「(就剛才所提示的資料顯示,本案相關的是在92年9月跟93年3月、12月的部分,有一筆50萬7673元,有一筆是65萬7581元,有一筆1萬7248元,這些是什麼樣的錢?你有沒有印象?)沒有印象,因為太久了」、「(你跟「台灣精銳」之間,除了買賣價差的這個報酬或利潤之外,有其他的債權債務關係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54-362頁) ,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78、179、223、245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59、86、99頁)附卷可參。
⑸、證人徐○○證稱:「(你有在精銳公司任職過嗎?)沒有。我是在臺北新莊成立「○○科技」,我是該公司負責人,我公司在98年結束營業,公司現在已經不存在了,我有把這個帶來(證人徐○○庭呈經濟部函公司相關資料)」、「(公司是什麼時候成立的?)93年吧」、「(主要營業項目?)就是做機械手臂的安裝跟維修,還有一些自動化的一個,就是自動化的一個流程的有一些附屬的設施。我們會跟「台灣精銳」拿材料跟機械,所以會有帳務上的往來是我們公司的會計跟「精銳」的會計會有業務上的往來,其實我跟當事人那個會計並沒有直接接觸,因為是會計對會計」、「(你們跟精銳公司是怎麼算?是月結?還是隔月結?你們開發票是開誰的發票?)如果是零件進來都是月結,如果有到機械手臂的時候有時候是有分期的一些票,就是看機器的大小來分,機器比較高價的,可能就會一次會開票開12期,如果機器比較小臺的,是開6期」、「(你們發票是開你們○○公司的發票嗎?)當然」、「(客戶進來的票,如果是比較大件的,抬頭是開你們還是精銳公司?)票來講,基本上就是,我跟它拿票當然是,客戶開給我是開我的公司,我跟它拿當然是要開給」、「(用你們公司的票?)對。就直接這樣子」、「(你們的利潤是怎麼計算?)利潤,利潤的意思是,因為我進來,我會估算這一台,因為每一家的廠商可能買的金額不一定會一樣,所以利潤來講,可能報價就不一定是一樣」、「(就是差價?與進貨的價格?)對。如果是零件的話是固定的價格,機台的話就是跟進的金額大小」、「(就是看你們的銷售能力?)對,如果廠商一次購買比較多的數量,當然會有discount,會有折扣」、「(就是跟你們銷售能力也有關?)對,跟廠商進貨的能力,如果我下游的」、「(假設進50,你們銷售很好可以賣到100,這中間就是你們的利潤?)對,就是看客戶能不能接受這個價格,就是這樣子」、「(你認識張○○嗎?)我本人沒有跟他直接來往,這是我們公司的會計跟它的會計直接來往」、「(你認識張○○嗎?)我現在沒有印象,太久了,98年,如果有看過我也沒有,因為我也沒有直接接觸,因為我進材料都是叫我們公司的小姐跟它就直接下單過去,所以我不會有直接的」、「(你跟鄭○○之間有私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嗎?)沒有,因為我們所有的聯絡,我本身對鄭○○也沒有直接接觸,是請我們公司的會計跟她」、「(「(94年5月6日,鄭○○她這個存摺有註記有匯43萬5,000元給你,94年8月8日有匯68萬0,426元給你,94年8月11日有匯40萬元給你,這是什麼錢?)基本上,這不是匯給我是匯給公司吧」、「(遠東銀行台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號這個帳戶是不是你開設的?94年5月6日、94年8月8日、94年8月11日有沒有這幾筆錢匯入你的帳戶?)這個在93年的時候是我在申請公司設立之前可能那個時候的帳戶來往,因為我的公司已經開始運作,但是我○○公司的設立應該是那個時候還沒有下來,所以先匯到個人的戶頭裡面去。因為我在遠東銀行先開立,因為公司還沒有設立,後來我的公司的帳號也是用遠東銀行的。這個帳戶是我開設的」、「(這3筆金錢是什麼樣的金錢?)這3筆就是我在設立公司之前,因為我已經開始運作,應該來講,應該是在93年5月份的時候,4、5月的時候就開始交接這個公司,但是要公司設立,公司設立的時候我要先用個人的帳戶去運作,就是我已經開始運作了,但是我公司的名稱還沒有下來,所以先在我個人的帳戶之下進出,設立完成的時候才轉到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下,這3筆是我在公司申設的過程當中先到我私人帳戶名下」、「(這裡面這3筆進來的款項是剛剛所講的跟台灣精銳公司之間的帳務往來,就是買賣機台,進貨的這些差價,就是我在買賣的時候有一些差價,然後要匯款進來的時候先到我私人帳戶,我那時候在申設,我公司申設的時間在剛才所提出的那個資料上面有,因為我自己現在太久也不太記得,因為在93年的時候我在申設這個帳戶,我公司在申設,因為我就剛開始運作,在我公司成立完成的時候,這個時候用私人的帳戶,但是我公司帳戶也是設在遠東銀行,在新莊,因為那時候我的公司就是那個附近而已,在復興路」、「(你的意思就是說,這3筆錢是你公司設立以前跟台灣精銳公司之間交易用的嗎?)對。因為那時候我在申設公司」、「(你跟精銳公司的關係是什麼?你是買受人還是?你是購買精銳公司的產品?)對,我跟它購買,不管是手臂或是一些零件,都是跟「精銳」買」、「(你所謂的差額是什麼錢?剛剛是問你說精銳公司有匯錢到你的這個戶頭?)我這樣講好了,因為差額的時候,我如果,像我先給「精銳」,假設這一批機器我買進來是100萬元,假設之後我剛開始銷售是120萬元,因為剛開始成立的時候我也有用「精銳」的下去直接跟客戶簽約,剛開始的階段,因為我公司還沒有完成,所以我必須要用「精銳」去,假設我賣給客戶是120萬元,但是我實際上銷售額是100萬元,有20萬元的差價,它就要匯給我,這個金額就是它匯到我的名下」、「(這個就是你剛剛講的,公司還沒成立?)對,還沒有成立的階段」、「(用精銳的發票?)對,我先用「精銳」下去做,等於說那時候我那階段,雖然也不算雇傭關係,但是處於我還在公司申設階段但是我要接業務」、「(開票是有指名?)事實上,那時候是由「精銳」這邊來,所以我跟它之間會有,對,剛開始的時候發票也會開「精銳」的」、「(客戶的票也是指名「精銳」?)客戶的票,看有抬頭還是沒抬頭,因為客戶開的也有沒有抬頭的,但是我會把那些支票補足「精銳」,不夠的我用現金補足,我要先把錢給它,然後有差額的它要匯給我,這是在公司申設之前。所以我有帶我公司成立跟結束的那個時間點的資料(當庭發還證人徐○○上開庭呈之資料)」、「(證人剛才庭呈的是他公司停業的資料,沒有申設的資料」那個已經早就,因為我公司已經停業那麼久了」等語。(見本院卷㈣第362-368頁)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93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99頁)附卷可參。
⑹、證人蕭○○證稱:「(請求提示107年度中司調第3402號卷第107頁)鄭○○的存摺95年2月17日寫提出50萬,特別寫蕭○○這個名字,這筆錢是做什麼用的?)這個年代久了,記不得了」、「(你是否有在○○公司任職過?)有」、「(何時任職?擔任什麼工作?)我是民國93年10月1日到○○擔任○○的總經理」、「(做到什麼時候?)做到98年的10月,剛好整整5年」、「(是否知道張重興在○○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我在擔任總經理的期間,印象中他是93年董監改選,93年的7月份還是6月份董監改選,改選以後張重興先生是○○的監察人」、(「。是否認識鄭○○?)不認識」、「(她是台灣精銳的員工,你是否知道?)不知道。」、「(你跟鄭○○有無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沒有」、「(方才你說在○○公司任職期間是擔任何種職務?)總經理」、「(○○公司跟精銳公司有無往來?)有買賣車床」、「(由何人處理買賣車床的貨款部分?)○○的財務部門跟台灣精銳的財務部門」、「(。你或○○公司是否有跟台灣精銳或台灣精銳的董事長等借錢?)對不起剛才的我更新一下,車床的買賣不是跟台灣精銳,是台灣精銳另外有一家公司,張重興先生的另外一家公司有向○○買過車床,我記得當時不是台灣精銳買的,是另外還有一家叫什麼,就不是台灣精銳買的」、「(是否不是台灣精銳買的,而是張重興擔任負責人的另外一家公司跟○○公司買車床?)對」、「(買過幾次?)在我任內只有買過一次」、「(大概多少錢?)好像記得是買了3台,印象裡是3台,金額合計差不多應該是在350萬到450萬之間,詳細數字我沒辦法記起來」、「(張重興另外開設的公司是如何付款的?)這個我也記不得了,因為當時我們有業務部門,是業務部門的業務跟張重興他們公司做接洽,收款是由○○公司的財務部門去收款。「(○○公司跟張重興或台灣精銳間是否有債權、債務關係?如借錢等)○○公司曾經跟張重興借過款,金額是不大,好像是50萬到100萬,曾經跟張重興借過,但是張重興是以個人還是公司名義借款給○○,這個我就不清楚」、「(他如何把100萬左右的款項交給你?)我記得好像有一次是○○的財務去找張重興拿了現金幾10萬吧」、「(是否並未使用匯款方式?)我不是很確定,但是那筆可能是我開口跟張重興借的,因為當時他是○○的監察人,○○公司當時財務狀況不是很好,應該在93年,我到任以後,到94年中間,我曾經開口跟張重興借款」、「(借過幾次?)我出面借的是1次」、「(○○公司的帳戶是否為00000000000000?)我不知道,○○在我任內好像換了幾家銀行,所以帳戶我記不起來」、「(鄭○○她的存摺內有兩筆款項,分別是94年10月5日匯了120萬到方才所述的○○帳戶,另外95年2月17日匯了50萬元,其中94年10月5日這筆,鄭○○在後面註記「○○借支150萬,含付款30萬」,在95年2月17日的匯款註明是蕭○○,你是否有印象?)我開口出面跟張重興借款是有一次,那一次是用匯款的還是直接交付現金我不記得了」、「(方才你說交現金,但現在存摺內的紀錄是用匯款的,為何如此?)有一次是拿現金,之後因為我出面借是只有一次,其他後續的話是不是○○董事長鄭○○去跟張重興借,我就不清楚了。當初○○的財務調度並不是我擔任的工作,都是由董事長鄭○○直接去做對外的調度,我出面跟張重興借的就只有一次。」、「(○○對外借款是否主要由鄭○○處理?)對,是不是鄭○○有在我出面借的那一次之後或之前還有借○○公司目前是否還在營業?)○○公司好像3、4年前已經被○○實業集團併購了,但是他的法人並沒有消滅,併購以後○○公司這個法人還存在了幾年,大概在3年前還是幾年前法人消滅,裡面的員工現在都併到○○集團裡面」等語(見本院卷㈣第401-405頁),並有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107頁)附卷可稽。
⑺、證人李○○證稱:「(你在何處任職?)以前在台中○○,30歲開始任職30多年,從最基層做起,離職前是銷售經理」、「(你是否與台灣精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生意往來?)沒有生意往來,當客戶有要買的產品是台中○○沒有做的產品,我只到台灣精銳有,我就介紹客戶買台灣精銳的產品」、「(你是否認識林○○?)我太太」、「(是否認識台灣精銳會計主任鄭○○?)不認識」、「(92年4月3日有一筆52,170元,鄭○○寫10%佣金、#920188台中○○-李○○佣金(林○○帳戶),該筆是什麼錢?)我單純介紹客戶直接向台灣精銳買產品,有成交就有介紹佣金」、「(93年3月12日一筆35,100元,有寫林○○、台中○○(92.12.16)#921286佣金,該筆是什麼錢?)也是介紹客戶去買台灣精銳的產品,台灣精銳給我的佣金」、「(93年5月11日有一筆4萬9,950元,鄭○○寫林○○(李○○)、(93.3.24)#930384台中○○-佣金,該筆是什麼錢?也是介紹產品的佣金」、「(94年3月17日有一筆16,650元,鄭○○寫台中○○-李○○、佣金,該筆是什麼錢?)介紹客戶直接向台灣精銳買產品,依業界慣例介紹人會有介紹佣金,錢是台灣精銳給的」、「(你是否認識廖○○?)認識,我太太的弟弟」、「(該筆帳戶匯入廖○○的戶頭?)因為我是國外銷售經理有時候常出國,匯入廖○○戶頭,也是介紹佣金」、「(廖○○是否知道匯入的錢是佣金?)我不清楚」、「(你與鄭○○之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金錢往來?)沒有,我介紹客戶買台灣精銳的產品」、「(林○○的土地銀行西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及廖○○華南銀行臺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是否都是你在使用?)不一定,因為我常常要出國,佣金部分都是我太太林○○在處理,所以大部分都是匯到我太太上開帳戶,廖○○帳戶應該是跟他借來使用的」、「(提示本院卷四第505頁廖○○書狀予證人李○○閱覽,是否確實如此?)對,廖○○寫的沒有錯」、「(如果你介紹客戶去向台灣精銳購買產品之後,台灣精銳怎麼知道要給你佣金?)台灣精銳有SALE,我們會與他們聯絡,如果交易有成功就會通知我們,出貨以後收到錢會通知我要匯傭金多少錢,匯哪個戶頭」、「(除了上開4筆傭金之外,你還有印象台灣精銳還有給你佣金?)應該是只有這4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22-25頁),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83-184、192、239-240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22、65、93頁)附卷可參。
⑻、證人林○○證稱:「(你跟鄭○○有沒有私人債權債務關係?)沒有」、「(你跟張重興或「精銳」有沒有債權債務關係?)我跟「台灣精銳」是客戶關係」、「(張重興也認識?)認識」、「(鄭○○也認識?)大概見過一次面」、「(你看93年5月5日這一筆,這是鄭○○的存摺,她有匯了5萬元給張重興,然後張重興再匯給你板橋分行000000000000這個帳戶,這筆是什麼錢?)上訴人這個問題剛剛提到說匯入,這個上面並沒有任何資料」、「(哪一筆?)我說的是93年5月5日這一筆5萬元,語音轉甲存張重興,00000000000」、「(但是根據你們提出的狀子是5月4日跟5月6日?)我寫錯了,應該是5月5日」、「(你們狀子寫錯?)對,應該是93年5月5日這一筆,語音轉甲存5萬元(00000000000)」、「(傳票我要再找。你就回答看你知不知道?這一筆5萬元她匯給張重興?)我怎麼有可能知道?這是華南的,93年我也沒有在處理這些,沒有啦,這個我完全不知道,這是華南的,我回來臺中已經10幾年了,我不可能知道,昨天的報紙我都不記得了,怎麼有可能知道這一筆,也沒有傳票、也沒有什麼,怎麼有可能知道?」、「(華南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號的帳戶,是你的嗎?)我真的是不記得了,因為我下來臺中10幾年了,板橋那個應該是10幾年前了」、「(現在還有沒有再使用?)沒有」、「(什麼時候開始沒有使用這個帳戶?)應該是2005年底,(後改稱)2006啦,2006年」、「(95年年底以後就沒有用這個帳戶?)95年初,應該是年初」、「(華南銀行板橋分行這個帳戶你之前開設了以後是作什麼使用?)公司,公司的營運、貨款,還有付款」、「(你剛剛說跟台灣精銳公司有業務往來,你們公司是什麼公司?業務範圍是什麼?)我們公司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哪裡?)當初是在板橋市國慶路,做的營業項目是工業用的油壓緩衝器」、「(你剛剛好像有說90幾年以後遷到臺中?是」、「(你們跟「精銳」的往來是哪一種往來,是你們跟它買,還是你們賣給它東西?)我們賣油壓緩衝器給「台灣精銳」,因為「台灣精銳」之前它有做機械手臂,所以我們是供應廠商」、「(你們賣給它這個油壓緩衝器的貨款是怎麼結的?)月結現金,到目前也是月結現金」、「(月結的現金金額大概多少?)平均來講,大概3萬元到5萬元左右」、「(剛剛有問過你,你跟鄭○○或者是張重興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借貸關係什麼的嗎?)完全沒有」、「(「(鄭○○你認識嗎?)認識」、。「(是什麼樣的場合認識,還記得嗎?)因為我有跟她業務往來,我偶爾也會去拜訪,拜訪的話,因為她是,應該是算主任啦,她是鄭主任」、「(是什麼主任?)財務會計的主任,因為那個時候還有,應該是20年前左右,往來的話,我們還是會收取支票,就是去收貨款的時候,她會支付支票、簽收」、「(她會用票給你們?)對,她每一個都是這樣子,後來才改用匯款」、「(你賣他們油壓緩衝器,他們本來是開票,後來改成用匯款的方式?)對」、「(我們看到這些傳票,其中93年5月4日有一筆5萬元是從張重興的戶頭轉給你的,然後在93年6月24日有一筆28萬元也是由張重興的甲存裡面轉給你板橋分行這個帳戶,然後在93年8月3日有一筆60萬元也是由張重興的戶頭再轉到你華南板橋分行的戶頭,這幾筆你記不記得這個是什麼錢?)這個時間上我真的不確定,但是我跟他的關係,我們是結拜兄弟,在大陸我有投資,所以往來的時候,我記得他是用現金給我的,也就是說在大陸往來的時候他沒有帶錢去,然後到那邊會跟我借,但是時間上或者是金額我不會確定)」、「(所以這些錢有可能是他要還你?)、「(他個人還我的」、「(我剛剛唸的這幾筆從他的戶頭轉到你華南板橋分行的錢,有可能是因為他在大陸跟你借現金,然後要還你的錢?)是,他個人的」、「(跟公司無關就對了?)完全沒有關係」、「(你記不記得有幫張重興或者是你有賣給他一些物品,幫他買或賣給他超桌顯微鏡,大概有5組,然後那個價錢是用人民幣計價,總共2948元,這個你記不記得?)有,這個部分日期我不確定,有幾臺我也忘記了,但是有顯微鏡這個事情,那個顯微鏡是我們工廠,我工廠當時也在東莞設廠,然後他去我工廠看,就是看到這個電子顯微鏡特別便宜,他就問說這個1臺多少錢,我就跟他講,他就請我幫他買幾臺,我們這個不屬於交易,就是我替他買的,至於說我有收到錢,再來我就不知道了」、「(你就不記得他怎麼處理?)對,但有這個顯微鏡,有」、「(你剛剛的意思是他請你幫他買就對了,後來他也有給你錢,怎麼給的你已經不記得了,但確實是有這筆錢就對了?)對」、「(顯微鏡是你們那時候生產的嗎?)不是,因為顯微鏡的東西屬於比較精密,尤其是電子式的在國外買或者是歐美非常貴,但是在大陸那時候有流行就是拼裝,它可能鏡頭不曉得在哪邊拿到的,外殼是自己裝的,我應該也是透過朋友關係介紹去買的,我覺得很便宜,在我的品檢裡面,我們做工業的很多零件都是要用顯微鏡去看,看完了以後就是檢測、檢驗,然後他看了以後,他覺得這個可以,就要我幫他買」、「(你是「○○」的董事長嗎?)是」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32-140頁),並有國內匯款申請書(見本院卷㈡第109、182頁、卷㈢第141、155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原審調解卷㈠第64、70、74頁)附卷可參。
⒌、復查,鄭○○生前就系爭帳戶交易明細之支出均有註記用途,如系爭款項均係鄭○○不法侵占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所得,當即行花用即可,自無就用途逐一註記之理,況上開證人之證言,均與鄭○○在系爭帳戶交易明細上記載之情形相符,且用途均係與被上訴人業務相關或部分用途係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指示之用途,益見系爭款項並非鄭○○不法侵占所得,而係用於被上訴人之業務及法定代理人指示之用途甚明。
⒍、又查,系爭帳戶之金錢,雖有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提示兌領之金錢,惟亦有鄭○○薪資收入(依鄭○○97年度綜合所稅結算申報書之記載,該年度薪資收入為123萬3,831元,見限閱卷第6頁)及其他投資收入。而自系爭帳戶匯出部分,有係匯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重興之支票帳戶(見原審調解卷㈠第15、18-19、28、30、41、43、45、60、62、66-67、70、74、76-77、81、85、88-89、92、95-97、105、74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101、103、237-238、109、182頁國內匯款申請書)及活期儲蓄帳戶內;有係匯入張重興之姐張○○帳戶內(見原審調解卷㈠第19、88-89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101、103頁之國內匯款申請書);有係匯入張重興前妻莊○○帳戶(見原審調解卷㈠第97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有係購買英鎊供張重興女兒張○○留學英國之用或東海高中教科書費(見原審調解卷㈠第93、148、150頁系爭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㈡第101、124、191、232-234頁之國內匯款申請書,第259、261、263頁賣出外匯水單及手續收入收據);有係支付與萬仕興旅行社及公司旅遊幫員工兌換美金之用;有係匯款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有係匯款1,200萬0,130與被上訴人之董事李○○(見原審調解卷㈠第7-9、127頁)等。徵諸金錢係屬可代替性且業已混同,亦無法區別鄭○○除上開用於被上訴人之業務及法定代理人指示之用途外,有無其他不法侵占而供私人用途之金錢。況此外被上訴人復未提供其他鄭○○有不法侵占系爭帳戶內被上訴人客戶貨款支票經提示而兌領之金錢的事證供本院調查,則依首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上訴人所指鄭○○之侵權行為,尚乏證據證明,自難採信。鄭○○之侵權行為既無法證明,則被上訴人對鄭○○即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及第179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於繼承鄭○○遺產之範圍內,連帶清償系爭款項本息,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被上訴人無法證明鄭○○有不當得利:
⒈、按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原告,係因自己之行為致造成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則因該財產變動本於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舉證困難所生之危險自應歸諸原告,始得謂平。是以原告對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亦即原告必須證明其與被告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被告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被告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始能獲得勝訴之判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原係被上訴人之客戶購買貨物而交付與被上訴人貨款,原係由被上訴人掌控之支票,現經由鄭○○所有系爭帳戶提示兌領,則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被上訴人自負有舉證證明與鄭○○間有給付之關係存在,且鄭○○因其給付而受有利益以及鄭○○之受益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惟被上訴人並無法證明鄭○○係無法律上原因,而將附表所示被上訴人客戶之貨款支票經由系爭帳戶提示兌領,且因而獲有不法利益,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於繼承鄭○○遺產之範圍內,連帶清償系爭款項本息,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及第179條不當得利及繼承之規定,請求上訴人於繼承鄭○○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系爭款項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於繼承鄭○○遺產之範圍內,連帶給付系爭款項本息,並附條件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
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