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9號
上 訴 人 許存成
許文通
許全運
許明德(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貞(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慧敏(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郁婕(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惟絜(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翔(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許雁璇(即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許世岱
法定代理人 許順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上訴人 郭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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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2被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
複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因上訴人所列許金能之承受訴訟人尚有缺漏,上訴人許雁翔、許雁璇甫成年而未具本人承受訴訟,且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變更部分聲明,所涉內容究為原訴之更正或另行追加新訴尚欠明瞭(上訴人應另依通知函為補正並說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上午11時於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成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