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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賢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運動局間因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7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
幣5萬4366元,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5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