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皓然
訴訟代理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怡凡
被上訴人 何松根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範圍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定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