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黃信銘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上訴人 昱誠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昱誠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0年11月1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系爭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依買賣契約特約事項第2條約定找補買賣價金之計算方式及查報供道路使用之位置、面積為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