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李秋槥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上訴人 峰世展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敘峰 住○○市○○區○○路00號7樓 被上訴人 陳文昭 住○○市○○區○○○○路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