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張正行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視同上訴人 張明德
張正男
張政智
張添富
張吳束
張立憲
張立法
張立昌
張立洲
張瑞霖
張瑞霙
張鈴惠
張瑞恩
張峻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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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錢振興
訴訟代理人 羅浩瑋
被上訴人 謝木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