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48號
再審原告 蘇惠萍 住新竹市○區○○里0鄰○○街00號00 樓之0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天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9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