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松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錦銓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興宗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宗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茲因案情複雜,事實尚欠明瞭,且訟爭事項率多涉及工程專業,有待專業機構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應命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3家鑑定機構。
二、待鑑定事項或問題。
三、鑑定所應檢送資料除本件全部卷證外,尚有無其他資料?
四、本件「○○○○住宅新建工程」建案建物可否供鑑定人入內查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