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張文旗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