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慶岱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張作詮律師
相 對 人 松怡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智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訴字第四0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一0年度年度上字第四0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