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名竣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雁文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鐘珠鴻、鐘李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3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109年6月22日、109年8月17日、109年10月6日、109年11月12日、110年1月14日、110年4月1日、110年10月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項訂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敘明與相對人鐘珠鴻、鐘李銀間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63號),為瞭解開庭情形,確認本院歷次開庭筆錄記載與陳述內容是否相符、證人證詞有無正確記載於筆錄等正確性,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請准交付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及筆錄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