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吳小燕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台泥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克甫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宛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然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修復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