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王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被上訴人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信
被上訴人 王俊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因環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民國111年3月11日環宇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估價報告書,與該所其後於112年2月20日以環宇字第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補充鑑定估價報告書,其中有關租賃實例比較法、積算法之權重比之記載不一致,有再請該所說明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