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田永彬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上 訴人 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先德芳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系爭契約第二條關於返還鍾勇文所簽發之本票2張,係約定返還何人?
㈡系爭契約第2條關於終止買回協議之約定,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之股權轉讓契約之約定,何以作為本件系爭契約之主給付義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