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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業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宇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 理人  田永彬律師
            陳瑞斌律師
被 上 訴人  華泰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先德芳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就下列事項為完足之辯論,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說明:              
 ㈠系爭契約第二條關於返還鍾勇文所簽發之本票2張,係約定返還何人?     
 ㈡系爭契約第2條關於終止買回協議之約定,為被上訴人與訴外人之股權轉讓契約之約定,何以作為本件系爭契約之主給付義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