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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張景淼
被 上訴 人  照福生活新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11年6月22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足佐。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所欠缺之上訴程式,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