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蔡協益即鴻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上訴人 鴻聖電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國賢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兩造有和解之意願,故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35法庭另行調解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