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竑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竑傑
訴訟代理人 廖政雄
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九廠
法定代理人 黃教展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關於被上訴人委託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所採之檢驗方法,是否符合系爭契約所定CNS2460檢測標準等節,尚有再調查之必要。是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