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呂蓮清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陳慈筠
被 上訴 人 鍾孟筑
鍾孟均
鍾祁祐
鍾祁恩
鍾孟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務必遵期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