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呂蓮清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蓮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陳慈筠
高小真
被 上訴 人 鍾孟筑
鍾孟均
鍾祁祐
鍾祁恩
鍾孟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睿謙律師
黃云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所為更正聲明內容容有疑義,有再予闡明釐清其真意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佳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