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589號
上 訴 人 聚人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吉彬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被上訴人 張右昀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上訴人 鄧莉莉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均向本院陳明已達成和解條件,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