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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364號
抗  告  人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相  對  人  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昌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期拍賣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執全字第1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暨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民國110年度裁全字第313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該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10年度執全字第14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查封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在案。而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7萬6586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預估審理期限約需4年4個月,惟系爭動產均經相對人使用過一段時間,並非新品,其中含有電腦、傳真機、電子看板、電信主機及話機、監視器等物品,依財政部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電子及電腦周邊、網路傳輸設備之耐用年數僅為3年,超逾耐用年數會有經濟價值折耗、價格貶損之虞,且電子、電腦產品價格經時遞減,電子、電腦產品及電器類產品,如長期無插電使用或保養,内部電子零件易受潮損壞而減損功能,又系爭動產曾於111年1月27日經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上威鑑價有限公司鑑定價值各為105萬9900元、157萬3000元,然距今已逾6個月以上,長期閒置未使用,且無保養或維護,其價值會因時再為遞減,乃經驗常情。又系爭動產數量甚多、體積龐大,占用抗告人原承租彰化縣○○路000巷00號廠房全部3層樓總面積之百分之15.4,以每月租金3萬2000元之比例拆算,每月租金為4928元,如待本案訴訟確定終結時始為拍賣,除逾越耐用年數致系爭動產價值下降,而影響抗告人債權保全之目的外,保管系爭動產所需耗費之租金恐達25萬6256元,故依強制執行法第134條規定,聲請定期拍賣系爭動產,並提存其賣得價金,自無不合。詎彰化地院未予明察,徒以系爭動產外觀保存良好,非有及時賣出,未來價值將顯著減少之情事,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定期拍賣系爭動產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強制執行法第134條定有明文。蓋假扣押之執行係以保全為目的,原僅許查封而不許拍賣,惟查封標的物如有價格減少之虞(例如季節性之貨物,或容易變質、腐壞之物品等),或長期保管所需保管費過多時(例如大批牲畜之圈養費用過高,或需額外花費鉅資增添特殊保存設備始可妥善保管查封物品等),如繼續保管不許換價顯非適當,故明定於此情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拍賣之價金。準此,假扣押係以原物保管為原則,僅於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之例外情形下,始得予以拍賣提存賣得價金。 
三、經查:
 ㈠抗告人前執彰化地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13號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68萬4100元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205萬2241元之範圍内為假扣押執行,經同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分別於110年10月5日、10月6日、11月11日查封相對人所有之系爭動產,並均交付予抗告人保管,而系爭動產中除附表三編號5之樹葡萄盆栽、編號7之電子看板放置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前之停車場外,其餘均放置於抗告人承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廠房之一隅等情,有上開假扣押裁定、查封筆錄、查封物品照片、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公函、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詳執行卷㈠第11至12、51至55、67至71、81至131、137至138、185至186、205至215、235至289、303、323至328頁),堪予認定。
  ㈡本件假扣押執行所查封系爭動產之物品種類,屬電器用品類部分,有附表一編號2、5、6、8至11,附表二編號5、6,附表三編號1、8、13之液晶電視、空氣清淨機、冷氣機、冰箱、音響、開飲機、電熱水器等;屬事務機器設備類部分,有附表一編號1、3、4,附表二編號10、11,附表三編號7之監視器、傳真機、電腦、電信主機及話機、電子看板等;屬辦公設備及裝飾品類部分,有附表一編號7、12、13,附表二編號1至4、7至9,附表三編號2至6、9至12、14至19之木雕藝術品、茶几、壁爐、木質或鐵製桌椅、屏風、木質或鐵製櫃子、推車、地毯、盆栽、燈箱招牌、衣架等。其中電器用品及事務機器設備等類之物品,均為相對人營業上使用之生財器具設備,並非具有季節性或流行性之商品,其價值重在功能性,而觀察該物品之外觀完整、嶄新,無受潮、生鏽之跡象,保存狀況尚稱良好,應無功能耗損、價值減少之虞;其餘辦公設備及裝飾品類之物品,則屬於耐久財,質地又非屬易於變質、腐敗之有機物,於抗告人保管期間,既未使用,其效用、功能應不致有折損之虞。至財政部頒定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係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第121條規定所訂定,其目的在於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以利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用,與系爭動產是否會有經濟價值折耗,並無必然關係。又抗告人自行委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上威鑑價有限公司鑑定系爭動產價值之鑑定報告書(詳執行卷㈠第392至415頁),僅可供日後執行法院擬定拍賣底價之參考,無從憑此遽認系爭動產之價值會有因時遞減之可能。是抗告人主張系爭動產若超逾耐用年數,且長期閒置未使用及保養時,將有功能耗損、經濟價值折耗、價格貶損之虞,自不足採。
 ㈢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即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1144號),抗告人係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227萬6586元本息,有彰化地院民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可參(詳執行卷㈡第89至91頁),其訴訟標的已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又系爭動產交付予抗告人保管後,除附表三編號5之樹葡萄盆栽、編號7之電子看板放置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前之停車場外,其餘均放置於抗告人承租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廠房內,業如前述,而抗告人承租該廠房每月租金3萬2000元(詳執行卷㈠第325頁),苟依抗告人主張系爭動產放置之空間占該廠房全部3層樓總面積之百分之15.4,按每月租金之比例拆算,至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約需4年4個月終結確定時,其保管系爭動產所需耗費之租金為25萬6256元(計算式:3萬2000元×15.4%×4年4個月=25萬6256元),此費用相較於抗告人對相對人請求之上開貨款債權額,僅占約百分之11,尚在合理範圍,且係利用抗告人原承租廠房一隅放置,並非需另覓其他保管處所,無須額外增加費用,應無保管需費過多之情形存在。
四、綜上,本件假扣押執行所查封之系爭動產,並無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之情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仍應以原物保管之,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34條規定,聲請定期拍賣,並提存其賣得價金,彰化地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陳得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因疫情而遲誤
不變時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一:
財產所有權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封日期:110年10月5日
查封地點:彰化縣○○市○○路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            註
 1
監視器
 1
 組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含主機1台、螢幕3台
 2
SAMPO液晶電視
 1
 台
同上
含PHILIPO喇叭1個
 3
EPSON傳真機
 1
 台
同上

 4
APPLE電腦
 5
 台
同上

 5
DYSON空氣清淨機
 2
 台
同上

 6
TEC0冷氣
 1
 台
同上
含良機牌散熱水塔1個
 7
木雕藝術品
 1
 個
同上

 8
TEC0冷氣
 1
 台
同上
含良機牌散熱水塔1個
 9
TEC0冷氣
 1
 台
同上
含良機牌散熱水塔1個
 10
PANASONIC冰箱
 1
 台
同上
NR-E414VT-N1,411公升
 11
名門之聲音響
 1
 組
同上
含喇叭1個
 12
茶几
 1
 組
同上
含椅子7張
 13
壁爐
 1
 座
同上
含遙控器1支

附表二:
財產所有權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封日期:110年10月6日
查封地點: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            註
 1
木質茶几
 1
 組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含椅子張3、桌子1張
 2
木質辦公桌椅
 1
 組
同上
椅子1張、桌子1張
 3
木質屏風
 1
 個
同上

 4
茶几
 1
 個
同上

 5
MIDEA牌冷氣機
 3
 台
同上

 6
MIDEA牌分離式冷氣
 2
 台
同上
含室外機2台
 7
木質茶几
 1
 組
同上
含桌子4張、椅子4張
 8
OA辦公桌椅
 1
 組
同上
含桌子4張、椅子4張
 9
鐵櫃
 6
 個
同上
高櫃4個、矮櫃2個
 10
萬國牌電話機
 10
 台
同上
DT-8850
 11
萬國牌電話主機
 1
 台
同上
FX-30

附表三:
財產所有權人: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封日期:110年11月11日
查封地點:彰化縣○○市○○路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備            註
 1
元山牌開飲機
 1
 台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YS-8211RWSAB
 2
木質推車
 1
 台
同上

 3
高背椅
 1
 張
同上

 4
地毯
 1
 張
同上
尺寸:3× 4公尺
 5
樹葡萄盆栽
 1
 棵
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前停車場
含底盆
 6
燈箱招牌
 2
 個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龍蝦、螃蟹造型各1個
 7
電子看版
 1
 個
彰化縣○○鄉○○路000巷0號前停車場
尺寸:7.6× 2.5公尺
 8
american牌電熱水器
 2
 個
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E61-50R-060DV
 9
木質辦公桌
 1
 組
同上
含椅子、桌面玻螭各1張
 10
木雕
 1
 座
同上
牛造型
 11
木質櫃子
 1
 組
同上
分上、下櫃
 12
木製衣架
 1
 個
同上

 13
美的牌分離式冷氣
(1對1)
 2
 台
同上

 14
電視櫃
 1
 座
同上
含櫃面玻璃
 15
辦公桌
 1
 張
同上
含椅子2張
 16
U型會議桌
 1
 組
同上
含椅子10張
 17
辦公桌
 6
 張
同上
含椅子6張
 18
高鐵櫃
 2
 組
同上
分上、下櫃
 19
矮櫃
 2
 個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