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62號
抗 告 人 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盛
抗告人與相對人謝進完、大苑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不服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