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連彬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間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11年6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準備程序筆錄,對於聲請人關於本件確有調查證據必要性之陳述,似未為完全記載於筆錄,為此聲請交付該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資核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建上更二字第4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柯孟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