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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廖蕙瑩 


代  理  人  張壹翔 
相  對  人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瑞美
代  理  人  王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
相  對  人  許宸豪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施竣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許宸豪與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上字第552號),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宸豪就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立彩璞悅」社區型集合式住宅(下稱系爭建物)房屋瑕疵一事,向相對人立彩建設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許宸豪已於民國110年5月16日將系爭建物出售予聲請人,爰聲請代許宸豪承當訴訟。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自陳其私下向許宸豪請求代為承當訴訟遭拒絕,且許宸豪於本院準備程序亦明確表示不同意聲請人代其承當訴訟,是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