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睿毅
代 理 人 鄭智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禾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行準備程序期日,因聲請人發覺筆錄記載內容與當日代理人開庭陳述內容有所出入,為求釐清,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乃併予諭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