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主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宗勲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被上訴人 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森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定金等事件,因兩造約定之交貨日期(確認合約後6個月)究為兩造各自主張之民國108年2月3日、同年4月23日,或被上訴人同年4月11日電子郵件所指上訴人回覆履約後之2個月,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2年8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