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陳敬中律師
被上訴人 柯玫合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潘昀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