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曾章益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曾進財
訴訟代理人 曾宇鍾
視同上訴人 曾達隆
曾靜蘭
被 上訴 人 拓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晴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本件土地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有限責任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
理人之姓名?
二、是否聲請對於本件土地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陳建智為訴訟告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林 筱 涵
法 官 陳 正 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