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添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彩雲律師
被上訴 人 黃琮誠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宜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因黃琮誠違約受有仲介費、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管銷費用、完銷所得利潤等損害賠償項目之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就上開項目有聲請調查證據者應先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