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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李麗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律師
石秋玲律師
被上訴人 葉長翰
林麗華
許曉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被上訴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