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雷意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壯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將繕本直接送達對造當事人,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法表明前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即認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