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崇文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視同上訴人 管佩義
法定代理人 管麗娟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秀玉
被上訴人 陳佩芬
訴訟代理人 黃志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19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被上訴人之起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新臺幣147,29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原告或被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平所遺財產如附表編號1至25遺產項目欄所示(見原審卷三第61頁、原審卷一第328-329頁),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4,083,021元(詳見附表金額或價額欄所載),扣除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之繼承費用47,650元(見原審卷三第62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11,790元【計算式:(54,083,021-47,650)÷3=18,011,7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76元,第二、三審裁判費各255,864元;扣除被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見原審卷一第101頁),上訴人已繳納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08,568元(見本院卷一第23頁、113年3月5日繳費收據),被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8,197元、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三審裁判費各147,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及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被上訴人之起訴及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表: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平之遺產
| | | |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40/10000) | | |
| |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48)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144 )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144) | | |
| | 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144) | | |
| | 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6/10000) | | |
| |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00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 | | |
| |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00樓之2)、(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玉山銀行民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⑴人民幣63402.7,折合新臺幣274,153.27元。 ⑵港幣0.74,折合新臺幣2.89元。 ⑶美金321.13,折合新臺幣9,825.61元。 ⑷新臺幣83,291元 | 原審卷一第159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第171頁交易明細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 | |
| | | | |
| | 大陸地區上海市○○區○○路000 弄00號101 室房屋所有權及其基地使用權(權利範圍:全部) | 人民幣6,964,076,折合新臺幣30,850,856.68元(以匯率4.43計算) | |
合計:54,083,021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