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凱宜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于兆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栗妙
陳玉紫
陳唯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月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葛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湘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