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范書豪
張名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袁德蓓律師
被 上訴 人 謝惠婷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艾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倉德
被 上訴 人 吳㚸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業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