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廖美燕
陳奕宏
莊榮兆
被 上訴人 巫國想
巫文傑
巫承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上訴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曾慧鶯
江麗玲
曾建民
胡迪琦
訴訟代理人 羅金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