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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追
加之訴被告  王俊智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上訴人即  
追加之訴原  
告          王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