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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追
加之訴被告 王俊智
馬岡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德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律師
被上訴人即
追加之訴原
告 王林金蓮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複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終結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 郭玄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