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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2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張涵蓁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王雪雅律師
相  對  人           
即 上訴 人  多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碧菁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羅詩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