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稱
中科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陳貴國(下稱陳貴國)
閰辰昌(即閻辰昌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閻辰昌)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廣竑水電)
法定代理人 張世揚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蔡婷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有如附記事項所列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記事項:
○○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營造)、閻辰昌、廣竑水電共同向中科管理局投標承攬「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中心新建統包工程」,依卷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營造、閻辰昌、廣竑水電所占契約金額比率分別為00%、0%、00%,同意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即○○營造檢具各成員分別出具之發票及相關文件向機關統一請領(見原審卷一第265頁)。另原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確定判決判命中科管理局給付○○營造、閻辰昌、廣竑水電保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706,865元、工程款447,727元,兩造於112年10月12日準備程序均不爭執中科管理局應給付○○營造3,015,740元、廣竑公司138,852元(見本院卷一第129頁)。則○○營造、閻辰昌、廣竑水電依上開判決得向中科管理局請求給付之保固保證金及工程款究竟為可分之債或不可分之債?如為可分之債,○○營造、閻辰昌、廣竑水電各得請求中科管理局給付之保固保證金、工程款及上開判決之訴訟費用為多少?此攸關陳貴國(受讓○○營造之債權)、閻辰昌、廣竑公司於原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4564、119209號執行案件為執行債權人各得主張之債權數額為多少?中科管理局分別向○○營造、廣竑公司清償有無生清償之效力?抵充之利息應如何計算?等問題。爰請兩造於113年10月11日前對前開問題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自寄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