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富泰工程行即王雅靜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昱維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浩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榮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榆柔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林忠華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複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章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安順工程行即楊政儒
訴訟代理人 張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關於原審判決附表2編號2北美杉之市價為何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5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