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8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泉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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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何玉婷
賴冠中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劉彥德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當事人請求移付調解,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故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