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洪家逸   
被 上訴 人  鍾茹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上訴人頻繁移監,致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未能合法送達上訴人,為保障上訴人之訴訟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