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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方勝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00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律師
被上訴人    彭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與訴外人甲○○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結婚迄今,被上訴人明知此情,竟與甲○○於不詳時間,在被上訴人住處發生性行為,被上訴人並租賃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甲屋)給甲○○作為偷情使用。又被上訴人與甲○○共同外出,且其2人有甲○○身體緊貼被上訴人之合照,其2人互動顯已於踰越一般異性朋友正常交往份際,而有不當交往之婚外情等情事。被上訴人上開行為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貳、被上訴人抗辯:
  被上訴人與甲○○是外送業務之同事關係,其二人並未發生性關係,亦無不當交往而逾越一般異性朋友正常交往份際。另因甲○○說想要搬出來,其介紹經營房屋仲介之友人予甲○○,是甲○○自行與房東簽訂租約,嗣因上訴人不願意歸還該租屋處鑰匙,其經房仲友人告知後,才與上訴人簡訊聯絡。
參、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兩造於本院聲明: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肆、本院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其與甲○○於000年00月00日結婚迄今,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為證(原審卷第25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予信實。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甲○○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行為,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竟與甲○○發生性行為,且有不當交往而踰越一般異性朋友正常交往份際之婚外情情事,已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等情,固據上訴人提出其與甲○○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即如附表一(原審卷第27-29頁)、112年3月23日、24日之錄音檔案及譯文即如附表二(本院卷第39-43頁)、照片3張(本院卷第85-89頁)等件為證。惟附表一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其中上訴人詢問甲○○:「妳能告訴我妳們大概發生關係的時間嗎還有地點都是她家嗎」,而甲○○則回應:「…」、「我還要回想…要這樣嗎」等語,依上開甲○○之回應內容,並不能認為甲○○有承認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情事,且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伊與被上訴人只是同事,沒有不正當關係等語(本院卷第65頁),故不能僅憑上開對話內容,即認被上訴人有何侵害上訴人配偶權之事實。又附表二所示之錄音對話內容,固然可以證明上訴人與甲○○有該等對話內容,惟其2人所稱之「他」,並未於其2人之對話中予以揭露得為特定對象,參以證人甲○○於本院證稱:伊所稱的他是不存在的人,因為伊在這個婚姻裡面很累,伊與上訴人結婚10年,在上訴人家很委屈、很累,伊一個人帶3個小孩,付出很多,伊坐月子時,上訴人去哪裡,伊被逼迫,在這個婚姻裡多累等語(本院卷第64頁),可見甲○○與上訴人間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甲○○並未具體表明其所稱之「他」即為被上訴人,故不能憑附表二之對話內容即逕認被上訴人有與甲○○發生性行為之事實。至於上訴人提出之照片3張,該等照片影像固然有被上訴人與甲○○之合照,惟其2人之合照動作,其中雖有被上訴人與甲○○頭碰頭及被上訴人作勢張口咬甲○○頭頂之動作,惟被上訴人抗辯其與
  其他友人亦會做出類似於上開張口咬對方之合照動作等語,並提出與其他同性、異性友人之合照為證(本院限制閱覽卷第19-25頁),經核被上訴人上開提出與其他友人之合照中,確實有被上訴人與異性友人之頭碰頭、靠肩、及被上訴人作勢張口咬與其合照之友人頭部等影像,可見上訴人提出之被上訴人與甲○○之合照影像,與被上訴人與其他異性友人拍照之肢體動作慣行相同,並不能證明被上訴人與甲○○間有不當交往而踰越一般異性朋友正常交往份際之婚外情情事。
 ㈢此外,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租賃甲屋作為與甲○○偷情之用一節,則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故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㈣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甲○○有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行為,既無足採,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屬無據。
三、綜上,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另論斷,附此敘明。
陸、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一
對話內容
出處
上訴人:你不是知道他生日嗎
甲○○:我知道他00年次不知道生日
上訴人:不是0000?
上訴人:…
甲○○:…我根本沒記好不好
上訴人:不然0000是誰…
甲○○:亂打的
上訴人:…
上訴人:姓名呢
上訴人:真實姓名
甲○○:我不知道哪個字
上訴人:沒關係
上訴人:大概
甲○○:彭韋軍
上訴人:妳能告訴我妳們大概發生關係的時          間嗎還有地點都是她家嗎
甲○○:…
甲○○:我還要回想…要這樣嗎
原審卷第21、23頁

附表二
對話內容
出處
00:57
上訴人:答應我一件事啊
112年3月23日錄音對話紀錄(本院卷第39頁)
00:59
甲○○:什麼事
01:00
上訴人:蛤
01:01
甲○○:什麼事
02:56
上訴人:就是…不再外遇啊
03:02
甲○○:嗯
03:03
上訴人:可以嗎,蛤
03:07
甲○○:我答應你啦
03:09
上訴人:蛤
03:10
甲○○:我答應你啦
03:18
上訴人:你自己說的哦 
03:20
甲○○:嗯
00:13
上訴人:啊你們都在他家做哦? 
112年3月24日錄音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1頁)
00:15
甲○○:嗯
00:16
上訴人:你們沒有去汽車旅館?
00:18
上訴人:沒有哦,都在他家?
00:21
甲○○:嗯
00:27
上訴人:啊你們租的地方ㄝ
00:33
甲○○:他不知道我租在哪裡
00:35
上訴人:他他不知道你租在哪裡?
00:36
甲○○:嗯
00:37
上訴人:你怎麼沒有…你怎麼可能沒有跟
        他講
00:39
甲○○:我沒有跟他講啊
00:44
上訴人:那你們約幾次了
00:46
甲○○:蛤
00:47
上訴人:我說你去他家去了幾次
00:49
甲○○:1、2次吧
00:51
上訴人:2次?蛤?
00:54
甲○○:對啊
00:55
上訴人:2次都有那個?
00:57
甲○○:嗯
00:59
上訴人:啊你們總共只有2次而已?
01:00
甲○○: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