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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追加之訴原告
即 上 訴  人  羅東霖  
訴訟代 理 人  陳志隆律師
追加之訴被告
即被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 理 人  李金安  
訴訟代 理 人  李效文律師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另案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該確定判決理由於本件有如何爭點效之適用,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辯論。請兩造儘速就此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