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
追加之訴原告
即 上 訴 人 羅東霖
訴訟代 理 人 陳志隆律師
追加之訴被告
即被上 訴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 理 人 李金安
訴訟代 理 人 李效文律師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理監事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另案請求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等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該確定判決理由於本件有如何爭點效之適用,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辯論。請兩造儘速就此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緯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