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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徐凱文(即徐坤成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白真樂(即徐坤成承受訴訟人)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李秉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蕭馨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