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謝朝熹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 上訴人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普若琦律師
林致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7至32「扣留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一編號17至32「更正後扣留日期」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一:被上訴人扣留之116萬5,408元保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