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加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巧惠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珮茹律師
被 上訴 人 宥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廷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關於上訴人抵銷抗辯其中新臺幣(下同)436萬8,457元部分,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8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