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林皇宮席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訴訟代理人 俞力文律師
被上訴人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4日上午10時,在 本院第3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所為同時履行抗辯,提出其業已寄送予上訴人之「無積欠工程款證明書」,是有由兩造就此證明書各自陳述意見,使此爭點之攻防臻於完備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