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巨展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廖彥俊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集祥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何孟澤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工程係由何人完成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